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设立登记
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从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打印);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从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打印);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变更登记
1、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资产重组的,应当重新进行验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4)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应当先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专用光盘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从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打印);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①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②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③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④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从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打印)、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⑤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⑥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⑦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举办单位改变的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销登记
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2、事业单位法人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3、事业单位法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先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专用光盘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从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打印);
(2)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年 度 检 验 程 序
自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作出结论→公告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1、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事业单位应当先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专用光盘提交年度检验申请,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一份(从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打印);
(2)上一年度末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合格证书》;
(4)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2)对《条例》和《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3)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5)涉及诉讼情况;
(6)社会投诉情况;
(7)资产损益情况;
(8)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9)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岗位培训情况;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证书补领
1、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2、事业单位应当先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专用光盘提交证书补领申请,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一式两份(从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打印);
(2)声明原证书遗失的公告凭证。
3、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登记管理机关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登记管理机关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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